廣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資產處置公告
廣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廣州市國聯創展有限公司】等【6】戶債權資產,擬采取公開方式進行處置,現予以公告。
一、債權基本情況
截至【2024】年【10】月【30】日,擬處置債權總額為【114,906.53】萬元,其中債權本金【55,855.79】萬元,債務人主要分布在【廣州市、增城市】等地區。債權資產清單詳見下表:
單位:人民幣,元
債務人名稱 |
本金 |
擔保措施 |
保證人 |
抵質押物 |
廣州市國聯創展有限公司 |
23,173,508.45 |
抵押+保證 |
湛禮祺、鄧惠芬 |
1、增城市新塘鎮新何村獅山嶺土地(面積4669㎡);2、增城市新塘鎮塘美村大塱(廠房A1)(占地面積6000㎡、廠房面積7238.5㎡) |
廣州市中言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
10,877,651.50 |
抵押+保證 |
景藝暉、高志輝 |
越秀區廣州大道中明月一路23號301-303單元,建筑面積1351.42㎡ |
廣州中大凱思集團有限公司 |
164,515,176.42 |
保證 |
廣州家健集團有限公司、廣州市凱思經貿發展有限公司、廣州家健集團有限公司、廣州中大新元生命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廣州市普力奇通信投資有限公司、廣東陽江制藥廠有限公司 |
無 |
廣州市凱思經貿發展有限公司 |
33,800,570.28 |
保證 |
廣州市普力奇通信投資有限公司、廣州中大凱思集團有限公司 |
無 |
廣東新元醫藥有限公司 |
27,103,971.03 |
保證 |
廣州中大凱思集團有限公司、廣州市普力奇通信投資有限公司 |
無 |
廣東北訊電信有限公司 |
299,087,032.14 |
保證 |
北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北訊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陳巖、于茜茜 |
無 |
注:1.本公告清單僅列示截至【2024】年【10】月【30】日的債權本金,債務人和擔保人應支付給我司的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及其它應付款,按借款合同、擔保合同及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或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
2.若債務人、擔保人因各種原因更名、改制、歇業、吊銷營業執照或喪失民事主體資格的,請相關承債主體或主管部門代為履行義務或履行清算責任;
3.公告當中內容如有錯漏,以債務人、擔保人等原已簽署的交易合同及/或生效法律文書等相關法律文件為準;
4.如對公告內容存在異議,請在公告期內向我司提出。
二、資產介紹
上述債權具體情況如下:抵押物詳見附件:國聯創展6戶包抵押物圖片.docx
1.廣州市國聯創展有限公司
抵押物1:增城市新塘鎮新何村獅山嶺住宅用地,土地面積4,669.00㎡。
抵押物位于新塘鎮中心地帶,附近有廣深鐵路、荔新公路、石新公路、107國道、解放路、新塘大道等多條交通要道;附近有新塘中學(南校區)及新塘鎮第二小學、新塘醫院等。
抵押物2:增城市新塘鎮塘美村大塱民營大道西6號廠房,建筑面積7,238.50㎡。
抵押物位于增城區新塘鎮,緊鄰增城經濟技術開發區。附近有廣惠高速、荔新公路等交通要道。
2.廣州市中言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該項目抵押物為越秀區廣州大道中明月一路23號301-303房,建筑面積1351.42㎡。
抵押物位于越秀區廣州大道中凱旋會花園裙樓3樓,東面與凱旋華美達大酒店相鄰。抵押物距離地鐵5號線五羊邨站約673米。
三、交易條件
信譽良好,資金來源合法合規,能夠按要求支付轉讓價款并能承擔購買債權所帶來的風險。
四、交易對象
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并應具備一定的資金實力和良好的信譽條件。
以下人員不得購買或變相購買標的資產:國家公務員、金融監管機構工作人員、政法干警、資產管理公司工作人員、原債務企業管理層、參與資產處置工作的律師、會計師、評估師等中介機構人員等關聯人或者上述關聯人參與的非金融機構法人,以及參與不良債權轉讓的資產公司工作人員、債務企業或者受托資產評估機構負責人員等有近親屬關系的人員、原債務人/抵押人/保證人及關聯企業等利益相關方;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規范性文件中規定的不得購買或變相購買不良資產的主體,或前述主體投資、控制或享有其他權益的企業或其他實體。符合條件的人員應進一步保證不向前述主體或其投資、控制的實體轉讓債權。
五、公告期限
自公告發布之日起【7】個工作日止;公告期內受理上述資產處置有關異議和征詢,如對本次處置有任何疑問或異議請與廣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聯系。
六、聯系方式
廣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聯系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東路28號越秀金融大廈58樓
聯 系 人:蔡小姐
聯系電話:020-66812980-8082
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受理排斥、阻撓征詢或異議的聯系人及舉報電話:陳小姐,(020)66812980-8146
特別聲明:本公告不構成一項要約或承諾,且以上資產信息僅供參考,我司不對其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另我司可能根據有關規定和要求對上述項目和處置方案作適當調整。
廣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